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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與會人員對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加大對腐敗犯罪懲處力度、完善懲治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等方面進行了廣泛討論,並提出了相關意見建議。
  建議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彈葯罪等罪名仍適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對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李安東委員說:“關於‘走私核材料罪’,建議保留死刑。因為走私核材料危害性極大,特別是如果落入恐怖分子之手危險性極高。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對犯罪分子的懲處和震懾。”
  張健委員建議保留對“走私武器、彈葯罪”的死刑,“現在國際反恐形勢嚴峻,販毒、走私中的暴力抗法事件逐漸增多,特別是走私武器彈葯對社會安全造成嚴重隱患。如果走私武器彈葯都不判死刑,很可能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帶來嚴重後果。”
  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行賄罪的打擊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的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同時,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嚴格了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並且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蘇曉雲委員認為,應進一步加大對行賄罪的打擊力度,“從法律上來講,行賄、受賄同罪。但在現實生活中,群眾普遍反映的是對行賄的打擊力度不夠,而行賄恰恰是貪污腐敗的重要誘因。目前,法律條文中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的情形,建議刪除。同時,還應該將行賄人的行賄情況向社會公開。”
  列席會議的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陸武成說:“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受賄人犯罪主要是行賄人起了很大作用,有的行賄人為了達到目的,甚至精心搞一些策划進行行賄。因此,對行賄人的處罰不能過輕,更不能免予處罰。”
  建議毒駕入刑,遏制毒駕違法行為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針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情形,劉政奎委員建議,將“危險化學品”修改為“危險品”,因為危險品不僅包括化學品。
  劉政奎還指出:“現在刑法對危險駕駛罪只規定了醉駕、飆車兩種行為,而毒駕同樣危害公共安全,現在對於毒駕處罰較輕,刑法處罰則是空白,應該將毒駕入刑,以遏制當前毒駕的違法行為。”
  白志健委員拿出了數據和事例:“據相關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後駕車人的反應能力比正常人要滯後12%,而吸食毒品後駕駛則滯後21%,所以毒駕的後果遠比酒駕更為嚴重。2012年4月22日,在江蘇常合高速公路蘇州段就發生了一起因為吸食冰毒後駕駛旅游大巴導致14人死亡、20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可見將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確有現實需要。此外,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毒駕是構成犯罪的,如在澳門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可處罰金。建議增加有關‘毒駕’的內容。”
  建議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者不能免除處罰
  現行刑法中針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情形,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草案針對該情形作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
  劉政奎認為,對於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的行為,也不能免除處罰。沒有買才沒有賣,也才沒有傷害,對於收買行為打擊不能太輕。  (原標題:部分罪名量刑輕重引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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